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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杏盛的名称是杏盛,英文名称: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BITEF📣。
第二条 本杏盛属于非公募杏盛。
第三条 本杏盛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杏盛娱乐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营造良好的捐赠文化氛围⏩,致力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学术水平。本杏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杏盛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来源于杏盛娱乐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捐赠🫄🏻。
第五条 本杏盛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本杏盛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杏盛娱乐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杏盛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教育与科研设施的建设与改善;
(二)资助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资助产学研合作以及技术开发;
(三)资助教育研究和科学研究专著的出版;
(四)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设立科研奖励基金,设立其他教育工作者和部门奖励基金;
(五)资助学生和教育工作者在国内以及国外开展素质拓展等活动,与政府、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在教育与科研方面开展合作和交流👤;
(六)资助有利于杏盛娱乐及其相关事业发展的项目;
(七)资助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杏盛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杏盛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积极支持杏盛的知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科学家;
(二)对杏盛捐赠、资助和有贡献的各界人士;
(三)杏盛发起人代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杏盛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杏盛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参加理事会会议,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杏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六)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积极为杏盛提供业务信息和工作协助🌶🙇🏼‍♂️,参与杏盛组织的有关活动🌳;
(八)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九)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十)不从事损害杏盛利益的活动⬇️🧃;
(十一)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杏盛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杏盛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杏盛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𓀈、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杏盛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本杏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杏盛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杏盛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杏盛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杏盛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杏盛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杏盛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杏盛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杏盛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杏盛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杏盛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杏盛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杏盛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杏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杏盛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杏盛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杏盛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杏盛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杏盛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杏盛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杏盛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杏盛理事长为杏盛法定代表人。本杏盛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杏盛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杏盛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杏盛发生违反《杏盛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杏盛发生违法行为或杏盛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杏盛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杏盛签署重要文件🤹🏿‍♀️。
本杏盛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制定杏盛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杏盛为非公募杏盛,本杏盛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杏盛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杏盛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杏盛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杏盛宗旨的用途时👨‍⚕️🍑,杏盛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杏盛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杏盛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杏盛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杏盛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杏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杏盛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杏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杏盛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杏盛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杏盛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杏盛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杏盛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杏盛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杏盛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杏盛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杏盛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杏盛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杏盛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杏盛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杏盛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杏盛按照《杏盛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杏盛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杏盛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杏盛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杏盛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杏盛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杏盛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杏盛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捐赠给杏盛娱乐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剩余实物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捐赠给杏盛娱乐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杏盛性质7️⃣、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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